联系我们
【登录】 【注册】欢迎来到中原广告网!客服专线:0371-65350051/65350058
您所在的位置:广告法规 > 广告 > 网站首页

广告法规

上海禁止发布含有宣传A型肉毒毒素的广告

375
作者:中原广告网     来源:中原广告网     发布日期:2012/12/20     浏览量:29

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审查提示(五十八)
关于禁止发布含有宣传A型肉毒毒素内容的广告

  各媒体单位、各广告经营单位:

  A型肉毒毒素(Botox,Botulinum Toxin Type A)是由肉毒梭菌培育分离的,是已知天然和合成毒剂中毒性最强的神经毒素,主要在医学领域用于治疗神经性疾病,国内生产该产品的有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的“衡力”,进口的则是葛兰素史克的“保妥适(BO TOX)”。广告监测发现,一些非医疗机构的美容院将此用于祛皱美容服务,宣称“只要打一针,永远告别皱纹”,涉嫌从事医疗美容活动。目前,A型肉毒毒素已纳入《毒性药品管理品种目录》,按照《医疗毒性药品管理办法》进行管理,同时,日前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、中央宣传部、监察部、国务院纠风办、国家广电总局、新闻出版总署等六个部委联合发出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奥运期间新闻媒体广告发布管理的通知》(工商广字〔2008〕154号),明确要求工商部门对有关A型肉毒毒素及其制剂生产、经营、使用的广告,要坚决依法取缔。为了保护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,根据《广告法》第十六条的规定,现就A型肉毒毒素相关内容广告发布作出如下审查提示:

  1.禁止利用广播、电视、报纸、期刊、印刷品、互联网等媒体发布A型肉毒毒素及其制剂生产、经营、使用的广告。

  2.美容院等非医疗机构不得以“注射除皱”“生物除皱”“BOTOX除皱”等形式发布含有A型肉毒毒素及其制剂的违法广告,违反规定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》查处。

  3.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含有“注射除皱”“生物除皱”“BOTOX除皱”等内容的医疗美容广告以及含有A型肉毒毒素及其制剂等内容的药品广告,违反规定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》或《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》查处。

  各媒介单位应当加强对含有上述内容广告的审查,杜绝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含有毒性药品内容的广告及处方药广告,进一步规范奥运期间的广告市场秩序。

二○○八年七月三十日

友情链接

版权所有:中原广告网 客服专线:0371-55680352/55680359